监控设备如何删除存储视频文件(监控设备如何删除存储视频文件夹)
「案情介绍」
戴某、缪某房屋为前后相邻关系,戴某居住于缪某南边。戴某、缪某两家西边有一巷道,宽度约1.8米左右。戴某房屋朝南、朝西方向均有开门。双方当事人之间因邻里纠纷,长期不能和睦相处。
2017年,缪某在其房屋西边巷道中搭建的遮阳蓬上安装监控摄像头两个,方向朝南,视角对准巷道,包括戴某房屋西门,缪某在门前巷道围墙上竖立一铁杆,安装摄像头一只,摄像头视角朝向戴某露天阳台方向。在缪某门口电线杆上安装探头一个,探头视角朝向戴某露天阳台方向。缪某安置的4只摄像头系固定监控设备,2只从北偏东南对准了戴某房屋北侧的阳台,另两只从北向南对准巷道,戴某家人员进出的西门在监控范围内。
后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缪某拆除4只监控探头,删除存储的监控摄录的音视频,消除影响等。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权之诉,缪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应当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其一,缪某安装在巷道围墙上和电线杆上以及遮阳棚上监控摄像装置,其监控范围为戴某露天阳台以及巷道,也涵盖戴某房屋西门,但并不涉及戴某室内场景;
其二,缪某称其设置摄像头系为防止高空抛物,搜集证据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戴某也未有证据证明缪某将视频对外公开之行为,由此,缪某设置的摄像头对戴某无损害后果的发生;
其三,缪某安装摄像头,应属故意安装,但该故意行为并非为侵犯戴某的隐私以及收集戴某个人信息,而是为收集相关证据,故缪某无侵犯戴某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之主观过错;
第四,缪某安装的摄像机是否侵犯了戴某肖像权。缪某摄像机存储卡内存有戴某影像的记录,虽未经戴某同意,但系缪某为收集证据所制,应属存在阻却违法行为而使用,且无为营利而使用的行为和结果,故缪某未侵犯戴某的肖像权。
综上,缪某在巷道围墙上和电线杆上以及遮阳棚上监控摄像装置,未构成侵犯戴某的隐私权、肖像权以及个人信息,故对戴某要求缪某拆除摄像机、删除音视频、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及具体情况,需要考虑三方面问题:一是戴某及其家人进出大门及在其房屋北侧阳台活动的信息是否属于隐私;二是缪某为取证、保护财产安全能否安装摄像监控装置;三是缪某直接对邻居活动区域进行摄像监控是否超出合理界限。
关于戴某及其家人进出大门及在其房屋北侧阳台活动的信息是否属于隐私的问题。
隐私是指公民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公开的私人信息、活动和习惯等人格利益。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受到保护,不允许他人非法获悉、收集、利用和侵扰。戴某及其家人进出大门及在其房屋北侧阳台活动的信息属于私人生活信息,系戴某及其家人的隐私权益,受法律保护。
关于缪某为取证、保护财产安全能否安装摄像监控装置的问题。缪某为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为高空抛物取证而安装监控装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也负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关于缪某直接对邻居活动区域进行摄像监控是否超出合理界限的问题。案涉监控装置安装在公共区域,具有自动摄录、存储功能,可以完整获取戴某及其家人进出大门及在其房屋北侧阳台活动的全部信息,且戴某通过报警、投诉等方式,强调其进出大门及在房屋北阳台活动区域中被监控摄录,让人极度反感,但缪某仍坚持这一做法,缪某对戴某已经形成侵扰,影响其正常生活,超出了合理限度,缪某的该行为已经构成对戴某隐私权的侵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缪某在巷道围墙上和电线杆上以及遮阳棚上安装监控摄像装置未构成侵犯戴某的隐私权错误,应予纠正,遂判决缪某拆除朝向戴某家进出大门及戴某房屋北侧阳台的4只监控探头,删除该4只监控探头存储的戴某及其家人进出大门及在其房屋北侧阳台活动的视频信息。
「律师分析」
实践中,此类案件并不少见,比如一些业主为了自家安全会在小区共用楼道上安装监控。在自家门口安装监控,一方是为了人身、财产安全,另一方则会顾虑隐私因此得不到保护,两方利益存在冲突,自然就引发了纠纷,此时应当保护哪方的利益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明确了隐私保护,隐私保护尊重私人生活的权利,保护个人空间免受打扰。虽然《民法典》未明确隐私的范围,但结合隐私的定义来看,隐私涉及的范围极广,是个人享有高度控制的个人领域、信息等,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在自家门口安装监控,在保障自身家庭安全的同时,也会实时记录监控周边邻居的出入情况,借此也能了解、掌握邻居及来往人员的进出情况,一定程度上干涉他人私生活的安宁,知悉了他人的私密信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且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必须征得相关自然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在自家门口安装监控,监控设备势必会采集、存储周边邻居的出行状况、行踪信息、户内人员状况等信息,甚至可能采集到邻居等人员的面部信息,这些已经属于对个人信息处理的范畴,这些个人信息处理应当遵循法律规定,而私自安装监控设备所产生的个人信息处理显然是不符合法定原则。
综上所述,为了自家安全,在家门口安装监控,尽管法律并不禁止,但应当合理范围进行监控。如果监控拍摄内容涉及他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则构成对他人的侵扰,被侵权一方有权要求拆除监控,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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